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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市大丰区农户蒋某承包196亩土地种水稻,因位于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,稻田几乎成了保护区鸟类的“食堂”,几近绝收,损失36万多元。因认为当地有关部门的补偿额不合理,蒋某告上法院,最终获得近26万元补偿。
6月5日,江苏省高级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,通报典型案例,“蒋某诉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”被列入。
据介绍,蒋某承包了三龙镇斗龙港村六组的土地从事水稻种植等,稻虾轮作。该地块不远处就是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,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丹顶鹤、白鹤、黑鹳等。2019年秋冬,蒋某种植的196亩水稻频遭鸟类侵食、损坏,因意识到野鸟中有保护动物,蒋某只燃放鞭炮驱赶,收效甚微,最终水稻基本绝收。
经测产评估,蒋某损失36万余元。大丰区自规局参照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标准,给予每亩550元的补偿计10万余元。2020年底,蒋某领取补偿款后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确认该局对其196亩无公害水稻被鸟类损害后按550元/亩补偿的行为违法,应依法据实全额补偿损失36万余元。
东台法院审理认为,法律规定,因保护法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、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,由当地政府补偿。本案中,大丰自规局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的标准补偿,明显偏低,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。综合实际情况,对蒋某的合理损失36万余元,酌情由大丰区自规局按70%补偿,判决支付补偿款25万余元(含已支付的10万余元)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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